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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過輔導專區 / 銷過實施要點

國立秀水高工輔導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85930輔導會議通過訂定

89323導師會報通過修訂

92923導師會報通過再修訂

97213輔導會議通過再修訂

99827輔導會議通過再修訂

1050816日輔導工作委員會修訂

106823日經校務會議討論修訂


 

一、目    的: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力求上進,輔導學生改過自新並予以銷過,以維護學生自尊心與榮譽感,培養優良德性,健全人格發展。

二、實施要領:凡學生因違犯校規經記警告以上之處分,有決心改過自新,均可依下列規定提出銷過申請,接受師長之觀察輔導,經考核通過得辦理銷過。

(一)申請銷過期限:學生因違犯校規,經公佈處分,自公佈翌日起,經二十日後即可提出申請。

    (二)輔導考核期限:

        1.學生需接受輔導滿下列期限且有詳細輔導記錄者始准予辦理銷過。

       A、警告:需觀察考核半個月以上並愛校服務四次以上。

       B、小過:需觀察考核一個月以上並愛校服務八次以上。

       C、大過:需觀察考核三個月以上並愛校服務二十四次以上。

       D、三年級下學期學生如違規受處分至畢業時銷過期限如仍未屆滿,得准予辦理銷過申請,並經訓育委員會或導師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准後予以銷過。

        2.輔導期間表現特優者,得酌予縮短期限。

3.在輔導考核期間內,假如再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表現不佳者,則酌予延長輔導時間,嚴重者撤銷其原有之銷過申請。

  (三)輔導人員:由本校全體教師及教官擔任輔導老師。

  (四)辦理銷過程序:

        1.提出申請:由學生本人向輔導處領取「銷過申請表」和「銷過紀錄表」。

     2.聘定輔導老師一位,由導師擔任為原則,大過以上、除導師外另再聘定一位師長擔任。

     3.接受輔導:申請銷過學生應利用課餘時間主動向輔導老師報到,每週接受老師之輔導,並確實做到下列三點:

      A、在校內外應確實遵守校規,反省檢討,確實改正過去所犯過錯。

      B、主動積極奮發努力,品行與學業力求進步並應熱心服務成效良好。

      C、接受輔導改過銷過後,應寫一篇五十字以上的心得感想。

     4.考核:學生經輔導老師考核其輔導銷過期間表現及銷過輔導記錄表通過後,始能辦理銷過審核。

     5.銷過審核:學生銷過輔導資料,經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輔導處、學務主任審議;若大過以上者,呈校長核閱。

     6.公佈:銷過案經銷過審核通過後,於獎懲紀錄表加蓋「銷過」戳記。

三、銷過後德行評量之處理:銷過學生於畢業前「已完成銷過之懲處記錄」,將不併入德行評量之獎懲記錄統計中。

四、一般規定:

   (一)三年級第二學期之申請銷過,最後應於期中考前提出,五月、六月不予受理。

  (二)三年級最後兩個月犯規記過者(四月份以後),視情節輕重,得申請專案輔導銷過。

  (三)一學期之中,表現優異、服務熱心,確實將所犯過錯改過者(記過原因消失,行為改善者),至多申請銷一大過為原則。

  (四)特殊學生,寒暑假到校服務,專案考核,並於開學後提會討論。

  (五)因違規應受之懲處,若選擇替代性懲罰(如勵志班)後,無故或惡意放棄輔導機會,其懲處不得申請銷過。

  (六)建教班學生申請銷過,於在廠期間由輔導老師加強與工廠聯繫,若其行為表現符合校規且優良者,得經由輔導老師之證明,併計入輔導期間。

  (七)蓄意性行為或重大違規事件,經輔導銷過後,如再犯同樣錯誤,除加重其處分,且不得再申請銷過。

五、本實施要點經輔導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公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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