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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科科友會 / 電機科科友會組識章則

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科科友會組織章程

提案日期:102/4/30日 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

修正日期:102/6/2日 第三屆第一次電機科友大會

修正日期:105/9/25日 第四屆第一次電機科友大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科科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中山路364號國立秀水高工電機科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科友連繫,扶助科友就業及企業研究發展,並協助發展科務,創造師生情誼,建設祥和社會為宗旨並非為政治、商業及宗教性之永久性社團。

第二章

 

 

任務與活動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聯絡校友之感情,促進師生之情誼。

 

 

二、

訓練會友處事能力以提供回饋母校之管道。

 

 

三、

結合整體力量,提供科友必要之協助。

 

 

四、

培育獨立自強人格及團體合作的特性。

 

 

五、

培養樂觀奮鬥精神,並舉辦有益國家社會的服務活動。

 

第五條:

本會活動內容如下:

 

 

一、

溝通會友意志使能承擔責任與義務。

 

 

 

二、

透過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領導潛能。

 

 

 

三、

藉參與計劃工作及執行會務以訓練發展個人之智慧。

 

 

 

四、

配合各種活動,時時互相規勉,促進社會和諧。

 

 

 

五、

參加會內有益身心健康與教育訓練,以建立正確人生觀,以達到修身之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基本會員。

 

 

二、

榮譽會員。

 

 

三、

準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一、

基本會員:

 

 

 

 

凡參加本校校友會並於本校畢業之科友(包含電工科、電機科、電機修護科、視聽電子科之普通班及實用技能學程)及本科在職和退休老師與職員,贊成本會宗旨為基本會員。

 

 

 

二、

榮譽會員:

 

 

 

 

凡為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同意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

 

 

 

三、

準會員: 

 

 

 

 

原本科在校學生經送理事會通過之會員為準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

凡有叛國行為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二、

不履行本會義務者。

 

 

 

三、

無故未參加本會活動者。

 

 

四、

耽於不良嗜好,行為不正及不務正業者。

第四章

 

 

組織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時由理事會代行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委員多人組成之。理事由會員大會以提名表決通過之,理事遇有出缺時經理監事會議提名補足至本任期為限。

 

11條: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至五人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餘常務理事擔任副會長以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另增設榮譽會長由卸任校友會會長及卸任科友會會長擔任。

 

12條:

理事會由會長指揮監督依職類執行職務。

 

 

13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執行一般會務。

 

 

二、

協助各組工作之推行。

 

 

三、

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

 

 

四、

幹部之任免審核同意。

 

 

五、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六、

本會預算及決算編制。

 

 

七、

審查入會之申請及喪失會籍之事件處理。

 

 

八、

財產之管理。

 

 

14條:

本會會長任期三年,且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理監事無任期限制,連選得連任之。 

 

 

15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依實際需要在理監事會議中提出選聘任用之。顧問得由教師或熱心人士擔任。

 

第二節

監事會

 

 

16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提名表決通過,,監事遇有出缺時經理監事會議提名補足至任期為限。

 

 

17條: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18條:

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

監察會務之執行。

 

 

 

二、

列席理事會聽取報告。

 

 

 

三、

稽核預算之執行。

 

 

 

四、

審核理事會編制決算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五、

向理事會提出監察事項。

 

第三節

秘書處

 

 

19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職責如下:

 

 

 

一、

擬定工作計畫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

執行工作之推行。

 

 

 

三、

本會工作改進之研討。

 

 

 

四、

工作會報。

 

 

20條:

理監事及各級幹部均為義務職,並不得藉本會名稱從事本會以外之活動。

 

 

21條:

秘書處承會長之命,綜理會內一切事項。

 

 

22條:

本會秘書處得依需要選擇設立下列各組,各組成員得視需要調整人數,分下列若干組:

 

 

 

一、

總務組:

 

 

 

 

設組長一名、職員兩名,負責本會所有一切開支與活動時之收支工作、入會申請、保管一切設備器材及有關總務方面之事宜。

 

 

 

二、

活動組:

 

 

 

 

設組長一名、職員兩名,負責本會一切之活動,主持推行及訓練儲備人才,企劃推行有關活動之事宜。

 

 

 

三、

資訊組: 

 

 

 

 

設組長一名、職員兩名,負責繳費會員異動登錄、網路之運作及本會各項資訊記載、有關係資料記載事宜。

 

 

 

四、

文書組:

 

 

 

 

設組長一名、職員兩名,負責印發本會各項活動計畫表,寄發本會各項通訊摘要,與其他有關資料,卡片、海報之制作、刊物之編印,接受會員之建議,改進事項,配合秘書處之進行,及一切有關會務之事宜。

 

 

 

五、

公關組:

 

 

 

 

設組長一名、職員若干名,負責對外連絡公關事宜。

 

 

23條:

秘書長由,由現任科主任擔任,幹部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

 

 

24條:

組長資格受本會推薦,並於所舉辦各項訓練或活動績優而有特殊表現者。

 

 

25條:

各組幹部任期與理監事同,有特殊表現績優者,由本會續聘之。

 

 

26條:

各級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

有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議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者,令其退職。

 

 

 

三、

理事會認為不稱職者。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27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

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被選舉權。

 

 

四、

創制及複決權。

 

 

五、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均可依規定辦法免費或受優待,優先錄取並得向本會建議活動項目。

 

 

六、

本條第二、三、四款不適用於準會員。

 

28條:

實施提案權須有二名以上簽署為之。

 

29條:

會員須入會達一個月以上方得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二、三款之權利。

 

30條:

實施罷免權須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人數連署及出席過半數行之。

 

 

31條:

會員應有義務:

 

 

 

一、

宣揚本會之宗旨,並促進會務發展。

 

 

 

二、

按時繳納會費(校友會)逾期無特殊事故者以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論(在同年九月前入會者九月仍須再繳年費)。

 

 

32條:

本會每年四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必要時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理事會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33條:

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二、

理事會決議案之否決。

 

 

 

三、

制訂並修改章程。

 

 

 

四、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31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32條:

班聯絡人聯誼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秘書處召集之,班聯絡人聯誼會得以出席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案送交理事會參考。

 

 

33條:

班聯絡人聯誼會之目的:

 

 

 

一、

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

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情感之交流。

 

 

 

三、

擴大會友見聞,以增進會員新知識。

 

 

 

四、

給與自我訓練之機會,以培育社會領導人才。

第六章

  

經費

 

 

 

34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由校友會提撥。

 

 

二、

捐贈收入。

 

 

三、

其他收入。

 

 

 

 

 

35條:

會費:無

 

 

 

 

 

第七章

 

章程之實施與修改

 

36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施行細則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訂定之。

 

37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經出席會員大會半數通過得修改之。

 

38條:

本章程如有疑問時,會員得先發表意見,然後由法制顧問解釋之。

 

 

39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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