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暨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要點。 | ||
二、導師工作職責 | (一)一般行政事務 | 1.遵守政府法令。 2.在校出席辦公及有關會議。 3.執行有關校務之各種決議案件。 4.參加各種校外會議及活動事務。 5.領導全班參加朝夕會、週會及有關之集會活動。 6.參加學校安全防護工作。 7.辦理學校交辦公務。 8.其他有關事項。 |
(二)教學輔業務暨活動事務 | 1.出席定期或不定期各科教師座談會或研討會,並執行之。 | |
(三)班級業務暨自治事務 | 1.組織班會及其進行與成立後工作推行及自治活動事項。 2.召集本班學生集體講話或團體訓練。 3.指導教室佈置及美化工作。 4.督促本班晨、午間活動之秩序與管理。 5.親臨監督清潔工作,以免發生意外。 6.領導或參加各種團體活動。 7.校內外活動時檢查出席人數及維持秩序。 | |
(四)學生指導工作事務 | 1.以愛心、耐心主動關切、考核及指導學生日常生活中訓育活動 表現。 2.舉行個別談話及測驗,並協助其困難指導其方法。 3.注意並協助檢查本班學生之健康狀況。 4.訪問學生家長或通訊聯繫等,並了解學生家庭狀況,以作學生 個案。 5.指導本班學生之思想學業及身心攝養等事項。 6.與學生多接觸以隨時隨地指導其學習做人處事應對進退之道。 7.檢查學生儀容禮節及訓育實施事項。 8.處理學生糾紛及問題並設計實施教導事宜。 | |
(五)校外生活指導事務 | 1.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秩序之維持。 2.指導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及其作息活動。 3.領導班級作社會教育、社區服務、救濟救災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