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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與架構

彰化縣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
一、促進校友團結,敦睦校友情誼之連繫。
二、發揮愛校精神及協助母校之發展。
三、服務社會,提倡正當活動。
四、樹立在校生學習之楷模為宗旨。
第3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中山路364號』。
第4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輯校友通訊錄。
二、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連絡。
三、提供校友求才、求職資訊。
四、出刊物報導校友最新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連絡。
五、提供參加各種比賽為母校爭光之在學獎學金。
六、提供校友及母校在學生急難救助金。
七、其它對母校及校友有意義之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5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秀水高工暨進修學校,自創校至今之各種班次畢(結)(肄)業之校友、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秀水高工暨進修學校,自創校至今之各種班次畢(結)(肄)業之校友、贊同本會宗旨,非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曾服務母校教職員工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會員推薦,可加入為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6條: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7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8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9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10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1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2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3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名,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1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召開會員大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本會應執行事項。
第15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6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財務決算審核報告及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7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9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0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設總務、學術、服務、行政、活動五組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1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2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23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4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5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6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7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28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29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佰元。
三、永久會員費:新臺幣參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30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1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2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33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34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5條:本章程經本會96年6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103年6月2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報經彰化縣政府103年07月17日府社發展字第103023136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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